为进一步规范周口高铁站、火车站广场区域出租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群众营造良好的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在周口高铁站、火车站出站口相关区域增设电子监控设备实施非现场执法,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现场执法区域
周口高铁站、火车站出站口相关区域(运用的电子监控设备点位详见右表)。
二、执法事项
根据《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对以下违法行为进行非现场取证记录:
(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待客标志标识和设备,采取喊客、举牌、围堵、雇佣他人等方式招揽乘客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
(六)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相关提示
(一)查询与告知:通过上述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信息,将作为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对采集到的信息,将依法通过有效途径告知涉嫌违法的主体。
(二)权利与救济:当事人对监控记录的内容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依据本通告记录的证据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7日起正式施行,特此通告。
周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