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16日
第05版:应急与安全 PDF版

违规动火引事故 “行刑同步”严追责

2023年4月28日,某景观公司员工孙某某在进行焊接作业时,引燃作业区域附近油罐引发爆燃,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辅助作业人员盛某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实:该景观公司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动火作业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排查周边危险源、清理可燃物;未对生产经营场所内施工及动火作业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认定:该景观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人民法院审理,范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景观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某景观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作为单位实际负责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规组织焊接作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来源: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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