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网购一顶3.88元的儿童防晒帽,因发现商品标识虚假,贾某起诉维权获赔500元。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小额网购维权案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保底五百”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2025年3月17日,贾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某网店购买一顶儿童防晒帽,支付货款3.88元。收货后,贾某发现商品合格证标注的生产厂家在全国工商登记系统中无相关注册信息,属于虚假厂名。
贾某与商家及平台沟通未果后,自行办理退货并支付了退货运费9.03元。虽电商平台已先行退还货款,但商家虚假标注的问题未得到处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贾某诉至扶沟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赔偿500元并支付退货运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在商品标识上标注虚假生产厂家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某电商平台尽到事前审核及协助退货义务,依法不承担责任;某网店作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年来,扶沟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通过个案审理依法厘清网络交易平台与商家的责任边界。司法裁判既督促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主体审核和管理责任,也倒逼入驻商家严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本案的依法裁判,对打击虚假标注行为、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有助于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推动形成安全、放心的数字消费生态,进而增强人民群众在网络消费领域的获得感与安全感。
(通讯员 李汉林 樊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