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7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米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尹某某未建立健全电工、车间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尹某某于2023年2月27日前完成整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该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部门对尹某某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其中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务必全面覆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守“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尹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职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于法有据。
(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