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烟告〔2026〕第58号
闫召珍:
2026年3月9日,我局在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观堂乡牛王庙行政村闫寨查获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的规定,拟向你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2516元)45%的罚款,计:14632.2元,以上两项合计:16282.2元,并将280.6条非法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的决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鹿烟处告〔2026〕第58-1号),公告期限为30日,期限届满即为送达。
如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于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鹿邑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