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员工离职后,企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变更“财务负责人”备案信息,该员工可能因公司后续风险面临个人信用受损或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此类案件。
某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8日,股东王某持股100%,担任法定代表人,付某任财务负责人。2026年2月,付某因个人原因从该公司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离职后,付某多次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要求该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财务负责人的备案涤除手续,但该公司始终未予配合,致使付某仍被“挂名”为财务负责人。多次沟通无果后,付某将该公司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付某作为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已从该公司离职,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及人事隶属关系,该公司应当及时为付某涤除财务负责人登记事项。因该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致使付某无法通过内部途径解决。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付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付某作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挂名”财务负责人若不及时涤除,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甚至在公司出现税务异常或经营风险时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企业作为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应在员工离职后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涤除手续。拒不配合的,劳动者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李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