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4月18日
第03版:热点

宗教政策法规(一)

开栏的话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着力夯实宗教基层基础工作,开创了我市宗教领域稳定和睦的良好局面。为进一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提升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从即日起在本报开设以“宗教政策法规”为主题的宣传专栏。

(一)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

我国是政教分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和婚姻等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施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指出: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宗教事务条例》、《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坚持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应严格做到“两个不得”和“五个严禁”: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传播宗教思想、发展教徒;严禁在学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严禁师生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严禁师生在校内外参加或组织参加宗教活动;严禁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二)防止宗教商业化

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造像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需要而设立或者修建的,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这是由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性质决定的。各地应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各种借教敛财行为。宗教活动场所应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下,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宗教界按民主管理的原则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其内部宗教事务。严禁党政部门参与或纵容、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或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宗教活动场所搞“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为防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借教敛财,遏制宗教界商业化倾向,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三)制止滥塑露天宗教造像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利于遏制乱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之风,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体是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修建。要防止公司、企业等组织或个人为一己私利而修建宗教造像,借宗教敛财。在寺观教堂内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请要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有初审权,审批权在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即国家宗教事务局,其他部门无权审批。

对于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修建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已经批准开放的,必须交由宗教界管理使用,不得进行商业运作、宣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未完待续)

2018-04-18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16002.html 1 宗教政策法规(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