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馨
本报讯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起着“探头、前哨”的重要作用。近日,川汇区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提醒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好管控措施,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接诊患者时务必加强筛查,对所有进入人员均须进行‘一看一测一查一问’,即看是否佩戴口罩,测量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询问流行病学史,强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所有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严禁留诊、收治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和味觉消失或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十大症状病人。”川汇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张书伟说,各医疗机构禁止向群众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四类药品。
据介绍,凡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46 号)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