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01日
第06版:法治 PDF版

恋爱期间给予对方的财物 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记者 陈永团 陈军强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谷阳法庭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恋爱期间,张某称,先后为其女友李某购置家电,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给予现金共计16余万元;分手后,张某要求返还所给财物11万元。双方意见不一,争讼至法院。

案情简介:

张某述称,其与李某各自在外地打工,通过网络认识,当得知二人是老乡后,慢慢熟络起来,逐渐坠入爱河。张某在与李某恋爱期间,为李某交付购房款、购买家电,以及多次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现金,共计约16余万元。后因二人常年异地打工、聚少离多及性格问题,最终选择分手。张某要求李某返还恋爱期间所给财物,李某退还了5万元。张某提供收据证明购买空调、冰箱、家具花费13899元,对于给李某转账的金额,没有计算。张某认为,对于这些财物,属于不当得利,李某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的行为。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赠予是赠予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恋爱期间自愿给付李某一定数额的财务,属于赠予行为,而非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张某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给予李某财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

但情侣之间的给付财物行为还有一定特殊性。一般而言,恋爱期间赠予小额财物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共同消费,不支持返还。特别是像“520”“1314”等转账,由于谐音与情侣示爱语言保持一致,此类转账应当视为赠予,也不支持返还。对于大额转账以及购房、购买奢侈品等,若情侣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当分手时,赠予目的无法实现,基于民法公平原则,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张某虽然主张李某返还11万元,但缺乏相应证据证明,存在法律和证据障碍。

案件结果:

谷阳法庭赵泉舟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双方恋爱时感情深厚,说到动情处,均默默落泪。赵法官认为双方应和平解决纠纷,于是促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自愿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张某2万元。2022年2月17日,在法庭见证下,李某把2万元交给了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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