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张振峰
欠着百万巨款却开着轿车,干着生意,月收入过万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样的被执行人能逍遥到何时?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男)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以经营生意急需资金为由多次向梁某某借款共计103万元。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刘某某偿还借款,先后3次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要求报告财产、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期间,作为被执行人的刘某某以租代购吉普二手车,在外地经营美容养生店生意,月收入1万元左右,名下银行卡、支付宝等有大额资金流水,其女儿就读私立学校,每学期学费7800元。以上财产状况拒不如实报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拒不执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量刑建议,依照《刑法》第313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诚信乃立身之本,守信方可财源广进,失信将会寸步难行,莫因一时糊涂,既失信于人,亦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