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13日
第A06版:社会与法·法庭内外 PDF版

缓刑期内再犯罪

男子数罪并罚获刑一年六个月

□记者 朱东一 通讯员 张振峰

本报讯 缓刑,本是给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但仍有人不思悔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一错再错。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刘某缓刑期间再犯罪的案件。

刘某因盗窃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间,刘某多次酒后寻衅滋事,被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缓刑考验期间不知悔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老年人,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建议在基础刑之上加重处罚4个月。

结合刘某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撤销缓刑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不等于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若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撤销缓刑并按数罪并罚,进行量刑处罚;若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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