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吕南
本报讯 9月23日上午,当事人刘某某将一面写有“执法公正 廉洁高效”字样的锦旗送到了郸城县人民法院汲水人民法庭庭长侯海峰手中。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邻居,2024年1月12日,刘某某、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刘某某一根肋骨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刘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做出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
刘某某住院治疗10多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刘某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受理该案后,侯海峰仔细查阅卷宗,第一时间和当事人联系了解案情,多次组织庭前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侯海峰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查明问题争议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终于促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15000元,当庭履行8000元,余下7000元于2025年9月20日前支付完毕。至此,该起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郸城县人民法院汲水人民法庭以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为契机, 坚持“调解优先”的工作思路,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