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宋伊一 李亚晖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黑科技”的幌子,生产并销售一种具有射频对拷功能的遥控器,即所谓的“抬杆神器”,声称能随意进出停车场,免费过收费闸口,仅需花小钱就能逃付停车费。这种看似诱人的“抬杆神器”,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2022年5月至2023年11月,郭某利用其成立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精心设计并生产了一种具有射频对拷功能的遥控器,这种遥控器能在10米以内实现射频对拷,未经授权便能获取停车场道闸系统的控制信号数据,从而轻松开启车闸,逃付停车费。
随后,郭某将遥控器成品以每个10元至1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另案处理的刘某和李某,截至案发,郭某非法获利25万元。
刘某从郭某处购买遥控器之后加价销售,一方面通过某电商平台的店铺进行销售,另一方面批发给苪某等人赚取差价,非法获利27万元。苪某将批发来的遥控器放在另一家电商平台的店铺进行销售,截至案发,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淮阳区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排查中发现案件线索后,迅速锁定几名犯罪嫌疑人。之后,郭某、刘某、苪某相继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2024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淮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淮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郭某、刘某、苪某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情节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三人均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2024年9月3日,淮阳区人民法院以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分别判处郭某、刘某、苪某有期徒刑3年,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科技虽能带来便利,但绝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任何技术手段在提供和使用的过程中,均应通过合法的途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超出法律边界,则可能成为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的犯罪工具。③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