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孙云云 李文超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用他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从而发生名义借款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现象。当借款不能如期偿还,名义借款人被起诉后辩称自己非实际使用人要求免责,该抗辩意见能否成立?最终还款责任又应当由谁来承担呢?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因信用问题不能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遂找到亲戚赵某某帮忙,由赵某某向银行申请贷款29万元,供李某使用。2022年7月27日,赵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9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24年7月27日。赵某某夫妻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付息,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拖欠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309784.13元。某银行遂诉至西华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西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令由赵某某、李某某向某银行承担还款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名义借款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办理贷款等事宜,应当预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名义借款人履行偿还责任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即使双方关系再密切,也应对借名借款秉持谨慎态度,充分考虑借名借款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如果确定要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最好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并保留好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