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位士栋/文 张旭/图
为引导广大女性知法、学法、守法、用法,增强女性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联合鹿邑县妇女联合会精心筛选4起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指引功能,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一:刘某强制猥亵案
2024年3月15日晚,刘某(男)尾随蔡某(女),对其进行殴打、猥亵。见有车辆经过,刘某逃走,蔡某迅速报警。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式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夜晚以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有殴打行为,性质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创伤,应予严惩。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例二:王某诉某学校劳动争议案
2017年8月,王某在某学校从事美术教学工作,并与该校建立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7月13日,某学校通知王某被辞退,辞退理由是,在评教评学中王某的得分结果为倒数第二名。王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学校以王某教学排名倒数为由辞退王某,并未对王某进行调岗或培训,也没有事先通知工会,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某学校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两倍的赔偿金。根据实发工资及工作年限,判决某学校向王某支付经济赔偿金3.2万余元。
案例三:李某诉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女)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向张某转账,其中包括“520”等特殊意义的转账,累计转账10余万元。李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允许向张某转账严重侵犯了其财产权益,张某应退还所有转账,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内与张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王某向张某支付的钱款系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损害了李某作为配偶的财产权益,遂判决王某赠与张某的行为无效,张某依法返还钱款。
案例四:韦某诉刘某扶养费纠纷案
2016年,韦某(女)与刘某(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韦某被诊断患有乳腺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花费12万余元,医保报销后仍需个人支付6万余元。韦某自患病以后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且仍在治疗,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5万元。
鹿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刘某作为韦某丈夫,应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结合韦某病情、刘某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刘某向韦某支付医疗费、生活费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