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郭梦宇
帮忙“刷流水”就能获得大额“好处费”,一些人轻信诈骗分子套路,将银行账户交由骗子使用,当银行账户进账时感到款项“不对劲”,进而萌生“黑吃黑”的念头。那么,拿了骗子诈骗来的钱违法吗?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章某在“同舟共济”APP上认识一位自称“陈主任”的人。“陈主任”称,只要章某帮助其“刷流水”,就会给予168万元扶贫款。于是,章某将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提供给“陈主任”。2025年1月15日,章某的银行账户收到陌生人周某转来的4万元,章某感觉到这笔钱“不对劲”,怀疑是赃款,便动起了歪心思。当日,章某通过ATM机取现金5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当他继续取现时,银行账户显示异常。
1月20日,章某到银行柜台支取剩余的3.5万元时,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其账户异常后将线索移交至反诈中心,章某随即被抓获。经调查,向章某转账4万元的周某系另一起诈骗案的受害人。检察机关以盗窃罪对章某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人章某盗窃既遂5000元,盗窃未遂3.5万元,根据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未遂部分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应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但未遂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其家人已代为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于帮助“刷流水”即给予“好处费”,以及贷款、提升额度需“包装流水”等为噱头的行为,应加以防范。切勿轻信犯罪分子的套路,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轻则影响个人信息、财产安全,重则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其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