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董浩
本报讯 “陈法官,感谢您帮我追回被拖欠的货款,这下我终于安心了!”近日,淮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杨在收到被告小赵打来的货款后,立刻向承办法官致电感谢。
小杨在郑州市经营水产品店,长期向淮阳区海鲜店老板小赵供货,双方合作一直较为顺利。2024年夏季,小杨向小赵供应了一批水产品,但小赵收货后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货款。考虑到过往合作,小杨起初并未急于催讨。直至2025年年初,小杨索要欠款遭拒,遂将小赵诉至淮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000余元货款。
承办法官查阅卷宗后发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原告和被告有长期合作基础,具备调解条件。承办法官当即电话联系小赵,告知其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并提醒:“为了2000余元货款与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既伤和气又影响信誉,得不偿失。”小赵承认欠款事实,但坦言经营困难,存在拖延念头。
开庭前一日,承办法官致电小赵,再次强调:“诚信是经营之本。小杨在你困难时数月未曾催促,已是对你极大的体谅和信任。”这番话触动了小赵。当晚,小赵将2000余元货款转给了小杨,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