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6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食品标签瑕疵引争议 法官依法判决化纠纷

□通讯员 丁畅

本报讯 因在电商平台购买的商品宣传信息与标签不一致,原告柯某向商家索赔三倍损失,引发争议。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食品标签瑕疵引发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柯某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商家宣传销售的“富硒大米”,商品详情页及大米包装袋标注商品富含硒元素。但柯某收到货后发现,大米外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未标注硒元素的含量。他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关工作人员经检验分析,涉案大米确实含有硒元素,只是未在包装上标注具体含量,应属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后柯某以商家构成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主张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柯某要求商家退款合理,但要求三倍赔偿不予支持。商家虽存在标签瑕疵的行为,但商品本身质量合格,标签瑕疵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产品产生错误认识,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实际损害,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柯某要求商家退还货款的请求,驳回惩罚性赔偿诉求。

承办法官王晓伟表示,本案中,涉案大米经鉴定符合富硒标准,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未标注硒元素含量的行为,属于标签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进行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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