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16日
第07版:社会与法·鹿邑法院 PDF版

“定金”“订金”难区分?法官以案释法辨差异

□通讯员 牛雁塔

“定金”和“订金”发音相同,二者的法律意义却大不同。您知道“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吗?让我们通过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白某因种植药材向薛某购买白术种子,并于2024年12月18日、12月19日向薛某微信转账1万元、8000元,合计1.8万元,转账说明中均备注“白术种子钱”。后薛某未向白某交付种子,二人经协商,薛某同意向白某返还货款。2025年4月1日,白某通过电话催促薛某,白某称:“那时候给你1.8万元‘ding金’,现在急着用呢。”薛某回答:“知道了,知道了,这会有事呢。”但薛某始终未返还货款。2025年4月9日,白某将薛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要求薛某按照定金罚则向其返还货款3.6万元。

法庭审理

城郊人民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2025年4月1日通话录音中,无法辨明“ding金”是“定金”还是“订金”,双方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且原告1.8万元转账说明中均备注为“白术种子钱”,未约定为定金。综上,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8万元是否为定金属约定不明,原告要求被告根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证据不足,法庭不予采纳。法庭遂判决薛某向白某返还货款1.8万元,同时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约束促使双方履行约定。如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一般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合同中需使用“定金”字样并约定定金性质(如双倍返还或没收等)。本案通话录音中的“ding金”,并未明确是“定金”,且未对定金性质进行约定,故不触发定金罚则。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若需强化约束力,应使用“定金”并约定定金性质(如双倍返还或没收等),采用书面形式;若仅是“下订”,可采用“订金”,但要细化退款条件,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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