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3日
第07版:社会与法·检察之窗 PDF版

商水县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一名社区矫正对象

□通讯员 孔令生

本报讯 近日,商水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格履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多部门紧密联动,成功将1名哺乳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常某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常某系商水县居民,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3月1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因常某于2024年5月自然分娩一女婴,处于哺乳期,按照法律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为此,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常某暂予监外执行。在此期间,常某在商水县接受社区矫正。2025年5月31日,常某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原判决刑期未满,应当予以收监。

2025年5月30日,商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但该法院认为收监执行决定应当由社区矫正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面对这一情况,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迅速行动,积极与商水县司法局、商水县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并依据相关规定向商水县司法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其提请执行地商水县人民法院对常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为确保收监工作顺利推进,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商水县司法局制订收监预案,详细研判常某对社会治理的严重影响、收监执行各时间段各部门的具体工作重点、收监后常某子女的安置问题等。针对常某担忧的孩子抚养问题,商水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公安、民政、村委会等,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幼儿的抚养得到妥善安置,有效消除了常某的忧虑。

2025年6月12日,商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常某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当日,商水县公安局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成功将常某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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