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7月14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学生校园玩耍时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通讯员 张旭 李慢慢

基本案情

小阳于2016年11月出生,2023年9月就读某小学。2024年6月25日,小阳在校园内和同学玩耍时,因踩踏柱形物体摔伤,随后被送至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小阳左侧上臂的肱骨远端骨折,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

经核查,涉案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保险,被保险人为某小学319名学生;投保险种:校(园)方责任保险,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50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 30万元;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5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15万元;保险期间:2023年9月1日零时至2024年8月31日24时。

2024年12月6日,小阳将某小学、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阳摔伤时系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园内与同学玩耍时,因脚踏柱形物体摔伤,某小学作为教育管理机构,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某小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小阳系319位投保学生之一,具有保险利益,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由某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内替代某小学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小阳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并驳回小阳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低年级学生年幼单纯,对外界危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属于需要特别关爱的群体,对其保护必须强调更高的注意义务,因此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如果教育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需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加重了教育机构的责任,目的是促使教育机构更加积极履行好教育管理职责。

法官在此提醒各教育机构,一定要加强安全教育管理,重视低年级学生的在校安全,积极购买与学生权益保障相关的保险,切莫因为未尽全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法官也提醒广大家长,要注重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玩乐须有度,守好安全线。

2025-07-14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277854.html 1 学生校园玩耍时受伤,学校是否担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