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国庆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通常会将借款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自身债权。那么,出借人可以仅起诉借款人或仅起诉保证人吗?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债权人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8日,李某经刘某担保向田某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欠款合同一份,约定2025年6月1日前还清欠款,刘某作为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田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偿还5万元借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田某单独对其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某对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明确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出借人可以仅起诉借款人、不起诉保证人来主张债权,这是债权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予以支持。能否仅起诉保证人?这里需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不可直接起诉;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可以仅起诉连带保证人,不起诉借款人,这也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无论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借款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