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丁畅
本报讯 近日,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刘某、张某某4人因在生产的保健品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均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同时并处相应罚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参与生产的保健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地那非(一种处方药,食用不当可能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风险)的情况下,不仅提供自家卧室作为包装、存放场所,还组织并参与包装工作。在此期间,该犯罪团伙分工协作,先后在王某某家中生产、包装了掺有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共计1.28万条,案值高达38.4万元。被告人王某、刘某、张某某等人亦在王某家中参与生产、包装同类有毒、有害保健品5933条,案值17.799万元。该案涉案保健品总计1.8733万条,总案值高达56.199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刘某、张某某明知在生产保健品过程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仍提供生产包装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本案中,根据王某某等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及获利情况不同,且均认罪认罚,沈丘县人民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王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王某某等人的全部违法所得均被依法没收。
宣判后,王某某等人均认罪服判,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