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昂
今年3月发生在陕西榆林佳县中学的校园欺凌事件,经过数月处理,最终以受害者王某某转学离校告终。这一结果,再次触及了公众对校园安全问题的敏感神经。
一名16岁少年遭多名同学围殴,住院28天后,落下脑外伤后综合征、腰椎损伤等伤病,在家休养多月又因恐惧不敢返回原校。然而,当地教育部门给出的解决方案,仅是安排两所民办学校供其选择,高额学费却需受害者家庭自行承担。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处理方式,使“保护受害者”沦为空谈。
校园欺凌一直是社会热点与治理难点,它绝非学生间的“小打小闹”,而是违法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已修订并计划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学生欺凌明确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其第六十条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这为未来处理此类行为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武器。
回归此次事件,后续处理亟需围绕责任追究与权益保障展开:其一,公安部门应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让施暴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二,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必须压实责任,公开整改措施,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追责;其三,教育部门应主动协调解决转学费用,通过财政补贴、学校赔付等方式填补成本,并为受害者提供持续心理辅导。治理校园欺凌,本质在于惩治施暴、厘清责任,决不能通过让受害者“转学”来换取表面的“安宁”。唯有让施暴者付出代价、失职者受到追究、受害者获得庇护,才能从根本上打破“欺凌-沉默-再欺凌”的恶性循环。
我们期待,此次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折点,推动校园欺凌防治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防范”,从“转移受害者”转向“治理施暴源”,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安心成长,不必以“逃离”为代价换取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