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贾静雅 宋文情
本报讯 近日,西华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因两张借条引发的借贷争议对簿公堂,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事实的真实性认定以及具体借款金额的确认。
据悉,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原告李某诉称,其与王某存在两笔独立借款:一是2022年6月17日,王某向其借款4.5万元,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其交付。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1万元,王某据此出具金额为5.5万元(本金+利息)的借条。2023年6月借款到期后,王某于6月23日偿还3万元,收走原5.5万元借条并重新出具2.5万元借条;二是2023年3月9日,王某再次借款5.5万元,李某以现金形式交付,王某当场出具相应借条。
被告王某对此予以否认,辩称双方仅存在一笔借款关系:2022年6月的4.5万元本金及1万元利息。2023年6月23日偿还3万元后,其已向李某出具2.5万元新借条,但因疏忽未收回原5.5万元借条,原告所述的2023年3月现金借款并不存在。
本案中,被告王某为佐证其抗辩,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于2023年6月23日向李某偿还3万元,并据此更换2.5万元新借条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原告李某需就其主张的“两笔独立借款”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法院结合双方庭审陈述及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原告所述的2023年3月的5.5万元现金借款,存在诸多不符合常理与日常交易习惯之处:其一,该笔借款发生于第一笔借款到期前3个月,金额与第一笔借款的本息总额完全一致,缺乏合理性;其二,原告未能提供该笔现金借款的资金来源、交付凭证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款项实际交付。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最终认定,本案虽存在两张借条,但实质仅为一笔借款,被告王某仅需向原告李某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