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专奇
本报讯 近日,郸城县人民法院石槽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榴莲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当庭履行,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2025年8月,原告某超市与被告郭某签订榴莲采购合同,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提供的榴莲享受质量“三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全部货款,被告随即履行交货义务。原告收货后第一时间开箱验货,发现部分榴莲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当即与被告沟通,退回80余箱问题榴莲,涉及货款金额37250元,并要求被告全额退还该笔货款。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无奈之下诉至郸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3725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后,郸城县人民法院石槽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朱瑞生迅速梳理案情脉络,精准锁定双方争议焦点。鉴于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不大,且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朱瑞生法官决定采用“面对面调解机制”,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被告郭某认可所供榴莲存在质量瑕疵,但同时提出抗辩:收回的退货中,部分榴莲已被开箱且完全成熟,此类榴莲不符合行业退货标准。被告称,其将退回的榴莲进行折价处理后,仅收回货款12000余元,此前曾与原告协商退还27000元货款,未获原告同意,现同意将退款金额提升至30000元。
经过法官细致沟通,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共识:被告郭某当场退还原告货款3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当庭履行了付款义务,双方握手言和,该起买卖合同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