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士豪
本报讯 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6岁女童周某因父亲周某甲离婚后拖欠抚养费,将其诉至法院。
周某是一名6岁女童,其母亲张某与父亲周某甲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22年11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周某由母亲张某抚养,父亲周某甲每月需支付抚养费。然而,离婚后周某甲一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抚养费。随着周某逐渐长大,生活、教育等各项开支日益增加,全部费用由母亲张某独自承担,使其经济压力巨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作为原告,其母亲张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周某甲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后续费用。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周某甲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并履行。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父母在家庭解体后为保障女儿未来生活作出的共同安排,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周某甲离婚后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本案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父母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权益而作出的重要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周某甲作为父亲拒不履行协议,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周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健康成长需要稳定的经济支持和亲情关爱。张某作为离异母亲,独自抚养女儿面临诸多现实困难。该案判决有力地支持了抚养人的合理主张,及时填补了女童成长所需的经济空缺,是司法机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