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士豪
本报讯 日前,太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代发货物缺斤少两等问题引发的纠纷。
许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经营一家线上店铺,该店铺主要销售农产品。2025年10月,许某某与从事电商代发的朱某某达成协议,约定许某某向朱某某支付货款,由朱某某为其店铺代发松子,并保证松子质量良好且足斤足两。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许某某店铺的大量消费者反馈,收到的松子存在缺斤少两、少发漏发、空壳坏果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大批量退货退款。许某某多次与朱某某协商未果,遂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太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提交的店铺后台消费者关于松子质量问题的差评反馈等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松子存在与双方约定不符的质量问题。因此,法院对许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许某某作为经营者,在收货前未尽到基本的查验义务,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且其主张的店铺罚款、预期利益等损失缺乏充分证据,故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进行网络经营合作时,务必妥善保存商品宣传页面、下单记录、支付凭证以及与对方的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些将成为维权的核心证据。当购买到不合格产品时,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退货、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每一位市场参与者依法行事,共同构建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