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4月13日
第06版:社会与法·庭审内外 PDF版

一男子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通讯员 刘士豪

司法查封、扣押、冻结,是保障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任何个人或单位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仍擅自处置,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此类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王某某(已判决)以承接债务形式,取得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某鞋业公司名下资产与相关债务,因王某某一直未偿还该公司的银行贷款及利息,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先后依法对该公司房地产权及地上附属物予以查封。2022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上述房产处于法院查封状态的情况下,仍接受王某某指示,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拆除工程合同,对已被查封的房产实施拆除。该建筑公司将拆除房屋所得的废料变卖后,将变卖款40万元转给该鞋业公司,该笔款项后续被用于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

太康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指定管辖案件后,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涉案财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仍接受他人指使予以非法拆除,擅自处置变现资金,致使司法机关无法对查封财产进行正常处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本案被告人虽系受他人指使,但其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查封的前提下,仍参与签订拆除合同并完成验收,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处置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26-04-13 2 2 周口晚报 content_300120.html 1 一男子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