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5月25日
第05版:社会与法·综合 PDF版

在ATM机“捡”了3300元 他差点被判刑

□通讯员 宋浩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然而现实中,总有少数人因一时贪念,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殊不知此举已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因在ATM机上存取款引发的案件,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尺度,也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与善意,为广大群众敲响了警钟。

2025年12月19日下午,太康县某农商银行网点内,张某某在ATM机办理完存款业务后匆忙离开。第二天,他发现钱款并未存入自己银行卡内,遂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通过查看现场视频监控并调查行动轨迹发现,张某某因操作失误,3300元现金未能成功存入机器,留在了ATM机存钱口。排在张某某后面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在该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了3300元现金。因一时贪念,马某某将钱款拿走并离开现场。

公安机关很快锁定马某某,并对其进行电话询问。马某某对拿走他人钱款的行为供认不讳,随后主动到案,将3300元现金全额退还给张某某。其真诚悔罪的态度得到了张某某的谅解,双方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2026年4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认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综合考量案件全部情节,马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主动全额退赃,有效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

检察机关秉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决定对马某某盗窃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就拟不起诉听取意见。听证会上,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最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如果当时我把捡到的钱主动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换来的会是表彰,因一时贪心险些酿成大祸,真是一念之差天差地别。”马某某为自己的错误满心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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