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草案)

来源:周口日报 2019-10-18 10:38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散煤污染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散煤污染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保障民生的原则。

二、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负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散煤污染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散煤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在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科学划定“禁煤区”并适时调整。划定“禁煤区”应当充分论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禁煤区”内,除燃煤电厂、集中供热站和原料用煤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禁煤区”外,除“双替代”未覆盖到位地区的居民可使用洁净型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存储、运输、销售、燃用散煤。

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工作,建立完善民用洁净型煤生产、储存、供应机制,保证洁净型煤供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的原则,落实有关洁净型煤财政补贴政策。

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洁净型煤质量监管纳入年度抽检计划,禁止不合格洁净型煤流入市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烤烟、蔬菜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领域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确保辖区内贫困户、五保户日常生活和冬季取暖的用气用电及洁净型煤使用,并对其用气用电情况建档立卡,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冬季取暖。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散煤治理工作和“禁煤区”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严格落实散煤治理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散煤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发动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燃煤行为实施有奖举报。

九、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及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按照本决定负责辖区内的散煤污染治理工作。

十、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洁净型煤,是指经加工并添加固硫剂等辅料,制成具有一定尺寸和强度,使用过程中产生烟尘、硫氧化物等较少的民用煤制品。

散煤,是指与洁净型煤相对的,未经加工过的煤炭及其制品。

双替代,是以电替代煤、以天然气替代煤的简称。

十一、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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