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9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周口客户端 2020-08-04 11:39

周口日报·新周口客户端记者 黄佳

8月4日,记者从市卫健委获悉,我省近日出台《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为我省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置提供明确依据。

根据办法规定,我省各地根据需要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办法明确医务人员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法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者医疗器械等7类禁止行为。

办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

医患双方可推举代表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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