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家庭主妇有权请求经济补偿

来源:新周口客户端 2020-10-20 14:33

据统计,中国女性的就业率高居世界第一,而中国男性做家务的时间却排名世界倒数第四,且女性平均做家务的时间比男性多81分钟。这也就意味着,女性在家庭劳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女性对家庭负担较多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家务劳动方面,还体现在对孩子和老年人的照料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那么,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对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案例

张某和刘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一子。不久,夫妻感情不和,张某经常外出,对家庭不闻不顾。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基于对家庭和孩子付出较多的事实要求张某支付5万元的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准予离婚。但是针对刘某的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因如下:经济补偿请求权只适用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由于张某和刘某夫妻之间没有此种书面约定,所以对刘某的经济补偿请求不予以支持。

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解读

民法典出台前,经济补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四十条,但将该制度的适用限定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大多数法院会驳回其诉讼请求。民法典删除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夫妻分别财产制,这也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财产制也可以适用离婚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只要存在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形,在离婚时均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那么在前述案例中,法院就可以支持刘某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进步性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将“夫妻财产分别制”的适用前提删除,体现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性和公平性以及合理性,也体现了法律对无酬劳动价值的认可。由于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的义务,自己就会丧失机会成本。从工作上来讲,由于时间是固定的,对家庭付出的时间较多,那么相应地对工作付出的时间就相对减少,那么可能减少升职加薪的机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正是基于一方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事实,对其付出的肯定和认可。(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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