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书琴、河南省金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庆诉你及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及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电话:0394-8173013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