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国庆前夕专程前往安徽小岗村考察并明确表示,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实际上,土地权利作为一种财产权,是一种基本权利,不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褫夺。很多人总以为财产权仅仅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事实上,财产权首先是一种宪法上的权利,是一种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古罗马法谚云:“无财产即无人格。”也就是说,财产和财产权是一个人得以独立和获得人格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一个人没有财产,他必然依附于他人而活着;如果一个人一无所有,他必然沦落为奴隶。这是自古希腊和古罗马以来的法治史一再证明了的。毫无疑问,土地在大多数农村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没有对土地的完整权利,农民很难获得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很难对抗侵犯其地权的人。
如果想要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更加安全那就只能赋予其更有力的对抗性而最具对抗性的财产权类型就是所有权(完全物权)。
当农民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后,他就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自己的土地了。这种完整的权利将会给农民最大的选择空间,包括将其土地通过抵押等方式投资或者根据市场规律自由流转,这些选择将会给农民提供无数的发展机会,使他们的创业精神得到最大限度发挥。当秘鲁著名经济学家和实业家德·索托研究为什么那些发达国家长期繁荣而那些发展中国家持续贫穷时,他发现,尽管那些发展中国家民众手里有几万亿元的资产,但由于缺乏保护私有产权的法律制度,那些资产不能转化为“活资本”,而只是“死资本”。
在中国农村生活或者调研过的人都知道,那里有大量的死资本,尤其是土地。由于土地不能抵押和自由流转,农民眼睁睁看着这些死资本浪费在那里,也不能用它投资和创业。因此,欲让农村真正发展和繁荣起来,必须大刀阔斧地改革土地制度,使土地成为不折不扣的活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