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正在进行的土地改革方案,也朝向进一步明晰产权、恢复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的方向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时期下我国的经济政策,必将延续30年前改革开放的勇气和锐气,为开辟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30年奠定基础。
30年前,中国改革与开放的第一步发轫于农村。安徽凤阳小岗村大胆尝试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率先突破了“一大二公”禁锢下明晰产权的禁区,极大地提升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前夜的第一道曙光。
从此之后,中国改革走上了寻求制度性突破的道路,并以经济发展和所有制改革作为重点。30年后,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这一次,我们的目光再一次聚集在农村。
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首先是保障农民权益,巩固土地改革成果的重大举措。一直以来,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十分模糊,为保障农民权益设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往往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成为集体中的个别人侵犯农民权益的利器,城市扩张的步伐所到之处,强制拆迁所造成的农民权益损害比比皆是。事实证明,不确定的使用期限和模糊的产权归属,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无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创造了前提。城乡二元结构人为划分了市场经济和自然经济的鸿沟,只有通过进一步确立农民的土地权益,才能打破城乡樊篱,为农民提供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为市场经济改革深化奠定基础。
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更为现代农业建设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制度保障。现代农业建设必然要求生产要素流转,而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就是土地。倘若农民对土地的权益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必然导致现代农业体系无法建成,或者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极大地损害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因此,想方设法保障农民的权益,才能解除束缚农村劳动力发展的枷锁。
必须意识到,进一步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我们还有许多困难要克服。
首先,必须强调农村权力结构和分配结构的改革。只有建立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基层治理结构,才能公平地实现土地分配改革。只有建立充分市场化的农村合作组织,才能提高农民的议价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权益。这就意味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必须同步进行,以农村政治改革为经济改革保驾护航。
其次,为减少改革阻力,必须降低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一方面中央政府必须加大对农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另一方面也必须将中央、地方的财政支出关系理顺,对地方政府的不合理既得利益予以坚决破除。
30年不是中国发展的一个轮回,但是30年的时间却能够让我们逐渐接近问题的核心。
□南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