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太康县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提高全县餐饮业整体卫生水平,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让消费者及时、便捷地了解食品卫生监督结果,做到知情消费,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健康权益,充分调动消费者和餐饮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全社会公共卫生素质和卫生意识,减少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决定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阳光公示活动。
“阳光公示”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在经常性卫生监督基础上,根据对被监督单位的卫生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以“脸谱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机构在公示过程中,将依法遵守公开、透明、客观、动态的原则,在餐饮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表,向消费者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食品卫生监督员姓名、现场检查日期及卫生监督投诉电话,以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并进行监督。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检查内容按照标准逐店检查、逐条对照,根据卫生监督结果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级,分别在餐饮单位门口张贴笑脸、平脸、哭脸三种脸谱,让消费者根据脸谱选择餐饮单位就餐。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对笑脸餐饮单位4个月综合评价一次,平脸3个月综合评价一次,哭脸2个月综合评价一次。如果餐饮单位对存在问题及时改正,可随时申请复验。
(师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