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民生
 
 
 
2008年10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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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11月中旬前,增发各项待遇将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本报讯  (记者 马四新 实习生 王民峰)昨日,记者从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再次全面提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并于2008年11月中旬之前,将增发的各项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受惠者是我市行政区域内2007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在伤残津贴调整之列。

  据了解,此次调整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分为两类: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37元)×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60%;另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基数=我市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9237元)×全省200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23.28%)÷12×55%。

  在目前享受的待遇基础上,我市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

  被鉴定为伤残一至六级的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数的90%、85%、80%、75%、70%、60%。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人每月的抚恤金为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其他亲属为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生活护理费,是这样调整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津贴标准分别是基数的50%、40%、30%。

  此次调整所需的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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