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民生
 
 
 
2008年11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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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倒查:
失职没有
“有效期”
□ 周平

  市国土资源局近日出台了3项措施加强建设用地预审工作,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预审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在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时,实行责任倒查(据11月4日《周口晚报》报道)。

  我认为,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启动责任倒查机制的典型意义在于,使得失职没有了“有效期”,只要某个人对一起事故或一件事负有责任,这种责任的追究就是无限期的。

  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分内应该做的事情;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该做的事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分内的事当然意味着职责和义务,也正是因为某个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所以才出现了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受损的情况,这个人理应为这样的利益受损而负责。但是有时候,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因为某一件事或一起事故而受损害并不是显性的,而是隐性的,甚至不排除这样的利益受损要在很多年之后才能够显现出来。此时,当初的责任人恐怕早已被人忘得一干二净了。

  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进行深究,相关的责任追究十有八九就要落空,最终还很有可能会不了了之。而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不予追究,对利益受损者是极不公平的。而启动责任倒查机制以后,这种现象就不会再出现,通过责任倒查,可以再现事故或事件的前因后果,相关责任人也会因此一一曝光。

  启动责任倒查机制,无异于给“责任”套上了“紧箍咒”。某个人对一件事有责任,就应该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否则,一丝一毫的疏忽和懈怠都有可能铸成错误,甚至大错。责任倒查机制的启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身为负责人,千万不能小看一丝一毫的疏忽和懈怠,有朝一日你可能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这一点对于公职人员特别重要,因为,公职人员的责任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他们工作中的疏忽和懈怠很有可能令公众利益受到损害。

  我们应该将责任倒查机制推广开来,发扬光大,进而让失职没有“有效期”的观念深入到每个人心中,尤其深入到每个公职人员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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