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车辆车主请于登报之日起10日内到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汽车修理二厂货运车队交纳管理费用,办理足额保险(商业第三责任险50万),若逾期不到将依法解除经营合同脱离挂靠关系。
豫P03648、豫PA6680/7766、豫P06229、豫P02778、豫P03826、豫P08799、豫P03736、豫PA2215、豫P03929、豫P06583、豫P05278、豫P02776、豫P06550、豫P06559、豫P03828、豫PA2981/9766、豫P01706、豫P03676、豫P05868、豫P08193、豫P05805、豫PA0066/7480、豫P08193、豫PA5919、豫P03839、豫PA2903/4904
周运集团汽车修理二厂货运车队
200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