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社会民生
 
 
 
2008年12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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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醉驾者
侵犯隐私权

  日前,青岛交警部门通过媒体曝光了600余名醉酒驾驶司机的相关信息,包括醉驾的时间、地点、司机姓名、车牌号以及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对此,当地不少市民拍手称快,认为此举有助于对醉酒驾驶司机形成强大舆论压力,而且对其他司机也能起到威慑作用。

  仅仅站在坊间的角度来考量,对曝光醉酒驾驶司机的行为拍手称快,当然无可厚非。但是,执法行为是一种公权力行为,站在公权力执法的角度来考量,曝光醉酒驾驶司机的行为就值得商榷。根据现代法治社会的原则,对于公权力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处罚措施,公权力机关不得擅自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交警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并罚款。其中并没有“曝光”的处罚措施。

  一个司机醉酒驾车,交警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应仅限于违法行为本身,比如限制或者剥夺其开车的“权利”,而不应当侵犯司机的其他权利。在这里,司机的隐私权就属于“其他权利”的范畴。毫无疑问,司机的姓名和车牌号等个人信息受隐私权的保护。

  在不少人的传统观念中,一个人一旦违了法,其个人信息尤其是那些与其违法行为相关的个人信息,就不再属于隐私,不再受到法律保护了。比如,在人类早期历史上,一个人一旦违法犯罪,就往往会被褫夺一切权利;在我国,游街示众也曾经被作为对“坏人”的一种惩罚措施。在此语境下,法律等同于“惩罚”和“威慑”,对违法者权利的保护自然无从谈起,一个人一旦违法,其大部分权利便可被随意侵犯。其实,这些观念和做法与现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随着法治理念的建立和深入人心,法律不再仅仅被视为惩罚违法者的工具,同时更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法律不仅保护一个守法者的权利,而且保护一个违法者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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