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
根据已生效的(2007)川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2008)周民终字第491号民事判决书、(2008)川执字第3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姚振国与姚革、姚伟的分家析产协议无效。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将予以撤销姚伟名下的位于周口市庆丰街东段周房字第19751号(原姚振国周房字第2213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并恢复至姚振国名下。
特此公告
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