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凌
近年来,涉法上访问题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上访总量不断上升,规模不断扩大,对抗性明显增强,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成为一个备受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的社会顽疾和政治问题。
社会转型引发深层矛盾。以党的十四大为标志,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整个社会开始进入快速变化的转型期,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一些深层次矛盾逐渐突出,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影响稳定的因素增多。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文化日益繁荣,人们经济文化生活的活跃,而矛盾纠纷也成倍增加,利益冲突趋向激烈,社会处于矛盾多发期,不稳定因素增多,如企业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
司法公信力下降是产生涉法上访的根本原因。司法不公是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的首要原因。不可否认,由于我国司法工作人员总体水平不高,监督制约乏力,案件质量不高,少数干警违法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仍然存在。办案过程中程序意识不强,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在基层政法机关仍然时有发生。其次是效率低下,诉讼成本过高。个别案件诉讼期限过长,少数案件还存在超期现象。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是想着如何通过正当的诉讼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千方百计地托人情、找关系,不惜投入巨额的金钱,以求得自己所追求的“公正”结果的惯性思维中,结果是“打赢官司输了钱”。另一方面是现实中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长期干预司法的结果。实践中某些部门特别是高层部门对具体案件的批示,常常导致政法机关对所涉案件重新处理,案件结果一改再改屡见不鲜。这些加重了民众沿袭了几千年的“清官情节”,加重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危机。当他们的权利受损,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往往会走上信访的道路,寄希望于理想中的清官来满足其诉求。
信访人本身的原因。一方面,随着依法法国的推进和普法教育的持续开展,民众法治观念的提高促进了权利意识的觉醒,当自身合法权益不能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救济时,信访便成了他们争取权利实现的自然而然的选择;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知识欠缺,诉讼能力较弱,诉讼风险意识较差,是他们选择上访的又一重要原因。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当事人信“官”不信法,对公正司法缺乏信任和信心,“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希望通过“上告”、“上访”找到自己想象的“包公”为自己伸冤,给政法机关施压。部分当事人受“输了官司,丢不起人”的思想影响,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反而认为“有理无理”都要找“领导”反映情况,存在侥幸心理;或者看到其他人通过信访满足了要求,便不分情由地效仿。更有甚者,少数上访人偶然在上访过程中获得了不当利益,尝到了甜头,便屡生是非,以上访、缠诉为业,长期脱离生产劳动,甚至成为其他上访人员的“顾问”。
信访理念和机制问题。既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可采取上访申诉的形式,作为司法机关就应当保障公民信访的权利,而不是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使。但在实践中,从上到下几乎都把公民的上访行为视为洪水猛兽,把上访申诉的人次多少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和政法部门是否称职的一项绝对指标,有的是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方法使各级党委和政府过分重视信访、上访,使得当事人寄予信访、上访的希望远远高于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认识误区。也变相地引导司法机关去限制公民的上访申诉,对公民正常的信访活动不是疏导,而是堵塞,不是解决问题,而是掩盖矛盾,导致涉法信访的进一步激化。有时地方政府和政法机关为了消除上访的产生,甚至不惜牺牲司法的公正,由政府和政法机关妥协来满足当事人不正当的要求,或者干脆“花钱买平安”。对上访人的无原则的迁就,又使得部分案件当事人动辄以上访来要挟,造成恶性循环。
怎么有效地解决涉法上访问题呢?笔者认为,必须强化司法公正,理顺机制,同时加强普法教育,用突破的办法解决发展中遇到的上访问题。
强化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首先应当提高政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切实提高政法干警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加强政治教育、业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增强其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并注重创新工作机制,加强政法机关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违法办案的处罚力度,加强监督和制约,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重树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淡化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行政色彩,突出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主体地位,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取消案件承办人向检察长(院长)、科长(庭长)的层层汇报、层层请示,让检察官、法官独立自主处理案件,赋予其最终决定权。同时,对案件承办人进行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将工作重点由请示和汇报转到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上来,构建独立办案、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责权分明的运行机制。这样,既能控制法官、检察官员额,防止司法队伍庞大,又能充分调动司法工作人员的能动性,让真正称职的人员才能成为检察官、法官,提高诉讼效率,改善案件质量。最后,要加强各级行政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其维护司法权威的主观自觉。对司法机关拥有监督权的上级部门、人大、政法委在坚持对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应当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促进“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确立。
转变观念,理顺机制。首先正确认识涉法信访,信访数量的增长一方面是社会矛盾的表现,这要求我们要及时、妥善地予以处置;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普通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治主体意识的提高,折射出我国法治的进步。我们应变堵为疏,畅通信访渠道,切实保护公民依法信访的权利。其次,建立科学合理的信访案件考评和处理机制,根据不同情况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切实保护合法上访,控制无理上访,制裁违法上访”的要求,对于有理上访,依法处理到位,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追究案件承办人的法律责任;又要防止无原则地妥协迁就,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规范信访秩序。第三,需要加快对信访工作的立法步伐。通过加强信访立法,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第四,要确立信访案件三级终结制。
加强普法教育,提高民众法制意识。应特别注重普及与公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提高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和对法的了解程度,增加其对司法的程序、特点和内在规律性的理解和认知,提高对司法行为的认同,弱化涉法信访的产生的根基。同时,树立其依法信访、有序信访的意识,引导公民合理、理性地表达诉求,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依法信访的健康轨道。
(作者单位:淮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