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票据的印制有何要求?
答: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招标的企业统一印制。财政票据的内容、规格、联次、印色、监制章以及防伪措施等,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对违规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罚。下级财政部门所需财政票据从上一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取。
四、如何领购财政票据?
答:(一)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制度。
(二)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为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领购。
(三)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财政票据。
(四)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时,需提交书面领购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登记证书》、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填写票据准用证申请表和财政票据专管员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领购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及复印件,以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用于政府性基金的,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领购罚没票据,提交实施罚没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3.领购捐赠票据,提交有关捐赠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等章程性文件;
4.领购医疗票据,提交同级卫生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证书》(非营利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5.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社会团体章程及复印件;
6.财政部门需要购票单位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财政票据领购单位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上次领购财政票据的数量、号码、存根和收取资金数额等,经财政部门验讫后,发放票据。
(六)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收费项目已被停止征收或取消的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不得私自转让、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