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有何要求?
答:(一)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登记、管理、使用制度,专人负责,专库(柜)管理。财政票据领购单位要设置财政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和使用情况,严格领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二)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启用财政票据前,应当检查所领购的财政票据是否存在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情况。如有缺页、毁损以及号码错误等情况,领购单位应及时将财政票据退缴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更换。
(三)财政票据要严格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和规定用途使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印章齐全。
(四)填写错误的财政票据,各联次应保存完整,并加盖作废戳记。
(五)对已经使用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如何进行财政票据的核销工作?
答:(一)财政票据核销是指财政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领购、使用、保管的财政票据进行审查、核实和注销的管理活动。
(二)财政票据领购单位在领购新票据前,要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已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核销。财政票据核销主要包括:
1.核实财政票据领购、使用、结余情况;
2.核实领购未使用财政票据的作废、残缺情况;
3.核实财政票据使用范围、资金征收与上缴情况;
以上相关数据对应一致的,准予核销。
(三)财政票据的核销方式包括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网络核销等。
(四)对于采取送验核销、现场核销、委托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人员应在票据存根封面签字盖章。
(五)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个别用量较大的定额票据,报省财政厅批准后,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2年。
(六)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财政票据存根,由财政票据领购单位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七)因政策性原因作废的财政票据,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