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知识问答(之四)
七、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主要有几种?
答:(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财政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财政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财政票据的;
(六)利用财政票据乱收费、乱罚款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款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财政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答:(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违反其他财政票据(除财政收入票据外)管理规定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注:以上宣传资料有遗漏之处,按照国家、省里的原文规定执行;与新的政策不符的,按新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