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河南省周口市振兴羽绒制品厂的申请已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川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债务人河南省周口市振兴羽绒制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民事二庭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4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请届时出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受权委托书。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