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龙达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口市中食富民牧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08)川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