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
鼓励到城乡基层就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对有基层经历的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进一步扩大对其招考录用的比例。
支持自主创业
对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强化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毕业生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强化就业援助
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见习。
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实施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综合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