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庆祝“三八”妇女节,体现对女职工的关心,不少单位都采取全包或半包旅游费的形式组织女同胞外出观光旅游。由于这项支出直接给了旅行社,而不是以工资、奖金等形式发放给职工,因此不少单位认为这些费用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近日,市地税部门特别提醒企业和女职工们,单位组织旅游也应依法缴纳个税。
据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这部分支出虽直接付给了旅行社,但事实上也是单位发给员工的所得之一,相当于单位发钱给个人,个人出钱去旅游。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费支出无论是单位给员工的奖励还是福利,都属于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单位以福利费支出笔旅费,虽然《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中有福利费一项,但按照《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显然旅游费不属于生活补助费范畴。
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还说,如果单位不发放现金而由单位负担旅行期间一切费用,应将单位负担的所有旅游费用平摊到个人,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奖金收入,并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苏童)